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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广东304永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广东304永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广东304永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东304永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独立董事可以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对年度审计工作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见面会由财务经理组织,公司董事会秘书参加。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总经理的年度经营情况汇报、财务经理有关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汇报和重大事项的实地现场考察,所形成签字文件及记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均作为董事会文件,年报公告前统一归档。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当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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